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二手房贷款 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科:
为进一步落实“简证便民”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现就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二手房贷款相关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应根据提取申请人的业务需求填制《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办理回执》(附件1)一式两份,经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作为业务档案资料留存。
2、取消二手房估价报告证明事项。 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受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窗口工作人员无法确认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建成年限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初始登记证书、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资料进行审核,也可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3、上述两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各分支机构、相关科要加强对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内部核查。
4、本通知自2019年11月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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